青岛市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8-07-09 点击数: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编 号:青科字[2017]2号

索引号:00511813900020020170058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



青岛市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鲁科字〔2016〕147号)精神,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以促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全市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中央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坚持有利于事业发展壮大、有利于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有利于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原则,推进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切实落实好法人自主权,加快科研院所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创新,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促进我市科技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构建由理事会、管理层、监事组成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构架,实现科研院所发展活力显著增强、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科技创新人才作用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更加顺畅,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二、加强党对科研院所的领导

(一)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组织对科研院所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确保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把科研院所党建工作摆上主要位置,把党的建设工作与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推进,使党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充满活力。

(二)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科研院所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理事会做好科研院所工作。凡涉及科研院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理事会决策前,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理事会决策时,参加理事会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理事会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要具体化、制度化。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领导,使各类群团组织都能在科研院所法人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科研院所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要在选人用人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科研院所一律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其领导人员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科研院所党组织要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加强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四风”,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扎牢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适应管理体制、创新模式、治理结构的新变化,大力推进组织活动方式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创新,改进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三、组建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是科研院所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修订章程;审定发展规划;拟定重要科研活动计划;审定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人事管理职责;审议和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审议和批准收入分配方案;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编写和发布科研院所年度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构成。理事分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和外部理事。理事会人数一般为7-15人,人数为奇数。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咨询委员会或捐赠筹资、学术人才、提名薪酬、公共关系、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三)理事及理事长的产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负责组建。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职工理事由科研院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外部理事从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中产生。各级科技部门负责组建外部理事库,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向所属科研院所选聘外部理事。理事长由举办单位负责任命。理事长、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同一人担任。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应配备专职党组织书记,专职党组织书记须为执行理事。理事长一般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外部理事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理事会成员发生影响履职的工作岗位、职位变动,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理事及理事长按有关规定程序产生。

(四)理事和理事长权利义务。理事行使以下职权: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的报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章程;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决策;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承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按照单位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属于理事会决策范围的,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请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批准或做出决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组建学术人才委员会

1.学术人才委员会职责。学术人才委员会是负责学术人才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主要职责是:评议主要研究领域发展规划;对科研单元设置提供咨询;对重大研究项目、重要平台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议;对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评议重大学术成果,提出申报重大科研奖励推荐意见;评议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成就,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建议;对科研人员科研荣誉称号、引进优秀人才的资格进行审查;定期组织召开学术人才委员会会议,接受理事会和管理层委托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学术人才咨询意见和建议;监督科研人员学术道德,对科研作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理事会和管理层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2.学术人才委员会人员组成。学术人才委员会由主要研究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外部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管理层负责人一般不进入学术人才委员会。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建立健全执行机构

(一)管理层职责。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履行理事会决议;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财务资产管理;拟定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层组成及产生。管理层由院(所)长、副院(所)长等组成,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院(所)长由理事长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理事会表决、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管理层其他人员由党组织研究,院(所)长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

(三)院(所)长职责。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负责单位业务工作;管理单位日常事务;负责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选派监事

(一)监事职责。监事负责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举办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对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资产财务运营进行监督;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监事产生方式。各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外部监事库,由各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向科研院所选派监事,监事一般为1人,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监事履职规则。监事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履行职责,可以列席理事会和管理层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建议,跟踪关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对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六、依法制定章程及有关制度

章程是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是理事会、管理层和监事的议事规则、运行规则,科研院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章程,为搭建科学高效的组织架构提供保障,实现规范有序自主管理、自我发展。

(一)章程的主要内容及制定程序。章程应明确提出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具体要求,明确单位基本情况、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理事会、管理层和监事的职责、构成、权利义务、产生方式和议事规则,以及内部决策运行机制和章程的修订、解释权属等主要内容。科研院所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单位章程,体现专业特色。章程由理事会负责拟定,经举办单位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章程需要修订的,按上述程序执行。

(二)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院所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要求,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制定完善回避制度,理事、管理层人员和监事及其近亲属参与单位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项目评审等活动时,按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及报告说明。研究制定内部分配制度,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划分条线、分类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筹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落实科研院所法人自主权

落实法人自主权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和核心。重点围绕“四扩大两落实一改进一转变”,扩大编制人事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落实收入分配、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兼职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程度为科研院所、创新人才放权松绑,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

(一)扩大编制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益二类科研院所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公益一类科研院所实行编制审批管理。科研院所自主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制定和执行人员配备、新进人员计划,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人才可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按照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管理规定,完善岗位管理,做好现有管理人员的待遇衔接和过渡。推进科研院所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由单位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加大专利、技术交易、标准制定等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鼓励科研院所人才向企业流动,科技人员可按规定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

(二)扩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和使用自主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科研院所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自主决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自主制定奖励科研人员的激励方案。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可按不低于10%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机构绩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职称职级晋升的条件。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鼓励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通过约定进行知识产权奖励。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将不低于80%的净收入用于奖励研发和转化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将不低于80%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用于奖励研发和转化人员。研发和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奖份额应不低于50%。

(三)扩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科研院所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四)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可自主决策,报有关部门备案。简化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五)落实收入分配自主权。在不增加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允许突破现行科研院所工资调控水平,允许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同时实现同岗同薪同待遇。建立适应科研行业特点,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人事薪酬制度。科研院所按照新的人事薪酬制度,研究制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经批准可探索实行目标年薪制。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六)落实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科研院所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我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单位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用好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方式。科研院所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七)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兼职管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科研院所取消行政级别后,科研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不受单位与个人出国批次、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限制;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自主选择兼职单位,在兼职单位获得相应的报酬全额上交单位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八)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转变对科研院所的管理方式,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全面梳理和公开对科研院所的管理服务事项,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减少对科研院所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宏观管理等职责。举办单位要编制对科研院所的管理权责清单,明确相关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探索实行更加灵活的运行管理机制,打造“科研+产业+资本”相结合的创新生态体系。

八、完善监管体系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科研院所的事中事后监管。科技部门加强对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切实把工作重点由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法对科研院所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对科研院所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收入分配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外部监督机制。科研院所要公开发布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向互盲”方式,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手段对科研院所进行检查。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科研院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审计监管,科研院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层面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绩效考核。制定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以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理事会履职、章程执行、内部制度建设以及规范运行等为重点,加强对科研院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科研院所评先树优、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等的重要依据和理事会成员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对科研院所进行评价。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举办单位负责对所属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科研院所承担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具体任务,健全内部治理规则、优化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公益服务质量。

(二)加快工作进度。纳入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科研院所要抓紧制定单位工作方案,经举办单位批准后,于7月17日前报市科技局备案。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与7月底前召开首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单位章程,并报市编委办事业单位监管局备案。各区市要抓紧制定本地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抓好组织实施。2017年7月底前全市科研院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按新的体制机制运行。

(三)加强督导评估。市科技局会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督办制度,加强对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区市政府要将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列为重大决策督查事项,加大问责力度,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实施组织第三方对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要坚持正确引领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科研院所职工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引导他们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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