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制定出台《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10-14 点击数:

近日,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国家铁路局为履行推动行业科技创新职责,建立健全国家、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联动机制而出台的重要举措。办法适用于铁路领域及铁路相关科技创新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估等。
  一、办法出台背景与目的
  科技创新基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科技创新基地的改革是国家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发〔2016〕43号),明确提出对现有国家科研基地平台进行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并要求充分发挥国家、部门、地方各自优势,建立国家、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联动机制,推动部门和地方组织开展符合产业行业特点、体现地方特色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交通运输、民航、邮政等行业均已开展了行业重点实验室、行业研发中心等布局、管理工作。
  铁路行业自铁道部时期就非常重视实验室及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建成并至今保有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但并未组织开展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统一布局和管理。随着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切实履行推动行业科技创新的政府职责,亟需规范和加强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布局、管理,以提升铁路行业科技创新整体能力,更好服务科技强国、交通强国及铁路强国建设。
  二、办法编制过程
  自2019年起,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在全面掌握国家关于科技创新基地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基础上,国家铁路局面向铁路行业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进行了摸底调研,系统梳理铁路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情况。经过一年的研究、酝酿,并充分对照借鉴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其他行业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情况、相关管理制度等,经充分讨论、反复修改,起草形成了办法初稿。之后,国家铁路局先后组织召开三次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专题会,就办法涉及内容进行广泛研讨。2020年5月~7月间,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内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按照《国家铁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月办法又面向社会在局官网公开征集意见。上述过程中对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都予以了认真研究、充分采纳。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明确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定位、类型和管理模式。定位上,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联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类型上,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主要包括铁路行业重点实验室和铁路行业工程研究中心两类。管理模式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共3条。对国家铁路局、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及基地依托单位在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中的有关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共5条。明确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确定方式、申报渠道和认定周期和命名规则,规定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重点研究方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认定流程。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共9条。对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运行机制、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共4条。主要规定了对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考核与评估内容、方式及流程。
  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中涉及保密、解释权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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